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丁○○、甲○○、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本票3張之提示日期(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
以未載到期日視之,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㈡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如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符併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