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