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7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土地0000-000地號之登記謄本正本及土地他項權利部部分、建物00000-000建號之登記謄本正本及建物他項權利部部分。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