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 律師
游鉦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等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均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仍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