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4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所列案件大部分經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抗告人)向警方自首認罪,抗告人已深感悔意,目前正在服刑,家中之年邁父親亦期盼抗告人早日返家盡奉養之責,盼鈞院體恤民情,法外開恩,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之後,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犯竊盜等罪,是否經自首等情,並非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事項所能審酌之範圍,抗告人抗告意旨以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電業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2次)│(2次)│(10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02日│98年10月02日│98年7月至│││││9月某日凌晨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5225號│98年度偵字第5225號│99年度偵字第1180、│││││1181、1182、1256、│││││1257、1258、1259、│││││1260、1261、126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909號│98年度易字第909號│99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9年05月25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909號│98年度易字第909號│99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99年06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75號│99年度執字第375號│99年度執字第1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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