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2.11│99.02.26│98.1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29號│偵字第629號│偵字第6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簡字第28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05.24│99.05.24│99.05.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簡字第287││決││號│號│號││├──────┼─────────┼──────────┼──────────┤││判決│99.06.21│99.06.21│99.06.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501號│執字第7501號│執字第7501號│││(編號1至4之罪定應│(編號1至4之罪定應執│(編號1至4之罪定應執│││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月;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2.26│98.10.13│98.10.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29號│偵字第4146號│偵字第41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上訴字第544│99年度上訴字第54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05.24│99.06.30│99.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287│99年度上訴字第544│99年度上訴字第544││決││號│號│號││├──────┼─────────┼──────────┼──────────┤││判決│99.06.21│99.07.27│99.06.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501號│執字第9255號│執字第9255號│││(編號1至4之罪定應│(編號5、6之罪定應執│(編號5、6之罪定應執│││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行刑有期徒刑8月;尚│行刑有期徒刑8月;尚│││2月;尚未執行)│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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