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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