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5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8月22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顏子仁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顏子仁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