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彥輝
           送達代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
庭94年度南簡字第72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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