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姓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