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羈押臺灣雲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一一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一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再補充:「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為不起訴處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