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表:
┌──────┬───────┬────┬───────────────┐
│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
├──────┼───────┼────┼───────────────┤
│23600│92.07.01│7.7%│92.08.02│
├──────┼───────┼────┼───────────────┤
│25165│92.07.01│7.7%│92.08.02│
├──────┼───────┼────┼───────────────┤
│22809│92.07.01│7.7%│92.08.02│
├──────┼───────┼────┼───────────────┤
│21606│92.07.01│7.7%│92.08.02│
├──────┴───────┴────┴───────────────┤
│93180│
├───────────────────────────────────┤
│備註: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