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
玖仟零壹拾柒元(依據系爭土地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份公告土地現
值計算),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