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丁○○
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