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6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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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7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世民書記官紀俊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叁包(驗餘淨重計壹點捌伍公克、空包裝重計伍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伍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叁包(驗餘淨重計壹點捌伍公克、空包裝重計伍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伍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減刑為6月,於民國96年7月1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6年8月22日13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路東泰一巷42之1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另於同日中午,在上址以自製吸食器燒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再吸食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警察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號前盤查乙○○,當場自其穿著上衣口袋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3包(驗餘淨重計1.85公克、空包裝重計5.29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乙○○再帶同警察前往其上開住處搜索,復扣得注射針筒4支及吸食器1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
書記官紀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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