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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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43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2紙附卷足證,堪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