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庚○○追加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7日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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