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8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479號
上 訴 人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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