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三號
原告庚○○
戊○○被告丙○○
辛○○丁○○甲○○乙○○原名吳己○○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八十八年自字第一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鄭文祺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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