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
蔡得謙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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