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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