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到院。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聲請人需簽章)。
⒉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⒊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⒌目前薪資收入之證明。
⒍如有債務人,應釋明其種類、金額及原因。
⒎兩年內扶養生母 許庭瑋 之扶養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