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10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乙○○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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