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8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符合減刑要件,而請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㈠就附表編號一至附表編號四之部分:聲請人雖聲請就附表編
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為減刑,然該部分前已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八五號為減刑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就附表編號五之部分:聲請人雖就此部分亦聲請減刑,惟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觀之,得聲請減刑者,必限於符合該條例之規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犯罪,已經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執再字第二十號卷,並核閱其內容屬實,是該部分既經執行完畢,自不得再聲請減刑,此部分亦應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傷害人之身體│連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十一│九十四年四月十一│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十五年四月八日│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日│日│八日、同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日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六七│偵字第一九六六七│偵字第一二二六三│毒偵字第二九一四│偵字一一二九三號│││號、九十五年度偵│號、九十五年度偵│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號││││緝字第一二九號│緝字第一二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六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四號│二三八四號│九九一號│一七三八號│七八九號││├────┼────────┼────────┼────────┼────────┼────────┤││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九十四年三月十七││││七日│七日│四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九十五年十二月七│九十五年十二月七│九十五年四月十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確定日期│日│日│日│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條第一項│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第一項│││二百十二條│││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