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377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僅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為形式上審查有無理由,不作實體認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收據,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