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桃簡字第12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203號),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6年6月28日確定。
茲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2次,均未履行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違反刑法第74條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