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5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叁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肆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96年度毒偵字第7157號」應更正為:「95年度毒偵字第7157號」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紀錄,猶未戒除毒癮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小包,經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毛重0.
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公克,驗餘毛重0.389公克)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查獲之煙毒,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袋40個,係屬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6年度毒偵字第4939號││被告甲○○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居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袋40││只等物。││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清單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之自白。││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檢察官高智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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