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89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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