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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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07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謝明興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王偉儒
相對人即
原   告  劉光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現居住在南投縣中寮鄉,爰聲請將
本件移轉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
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
規定之適用。另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已明文。又按所謂行為地,凡
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
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
第369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於108年11月21日,因將所
駕駛車輛未依交通安全規則予以停放車輛,致相對人受傷,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按相對人主張之
侵權行為地係在屏東縣南州鄉,此為聲請人所自陳,復有屏
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結果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甚明。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聲請將本件訴訟
移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係屬無
據,為不足採
四、綜上,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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