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50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 劉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