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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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88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蔡君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88號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下稱院卷﹞第6頁),嗣於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上開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9日(見院卷第25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8日向原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8日起至112年6月8日止,自借款日起算1年內之利息由勞動部補貼,如積欠本金達3個月起勞動部將停止利息補貼,並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0,000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息(目前為1.84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債務人應清償所欠債務外,另自應償日起至清償日止,一併償還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金,尚積欠本金100,0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即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復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影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資料各1份為證(見院卷第8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自堪認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小額)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按同法第436條之20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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