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8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李桂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
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被上訴人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 辜濓松 及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