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簡字第89號
原   告  吳玉蕙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林堯順
被   告  吳遠成
訴訟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宣示判
決,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2,
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9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因本院認定被告
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9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請求超過18,000元部
分即無理由,就此部分應駁回原告之訴,本院漏為此部分之
裁判,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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