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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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5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 人 李紹徵
複代理 人 黃彰玲
被 告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鎰
張官興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