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原 告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訴訟代理人 陳皇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鼎 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捌
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