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原   告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訴訟代理人  陳皇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鼎 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捌
  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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