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巧玲
被   告  劉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
玖佰零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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