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星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閻正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比世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