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韻婷
被   告  林水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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