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林鎮政
被   告  徐明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月1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
、本院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