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正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中借款71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正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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