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陳桂豐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林大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怡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105年度補字第360號之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林大為」之記載,係「法官黃怡玲」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