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相對人誠龍貴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英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