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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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尾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519元之請求權依據及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保全服務契約書之全部)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5年7月5日」起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周尾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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