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子翔選任辯護人黃淑齡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子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