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債務人 王添昇 即 王生 即 王添生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提出債務人自103年6月起迄今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提出債務人現居住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債務人與現居地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3.債務人應說明除新光人壽之保單外,有無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103年6月迄今領取之保險理賠金明細。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除領取國民年金外,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債務人之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