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麗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麗華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書之附表編號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