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麗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麗華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書之附表編號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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