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被告 李世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33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