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陳添喜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