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張慶宗 之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被告甲○○右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有幼子嗷嗷待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