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振雄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一一號、九十年執字第六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振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張振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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